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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年法硕联考刑法学部分考试试题答案及解析
    设为主页  推荐给好友  收藏本页 2008-4-27 21:01:02 保存本文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生理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应当选D项。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在法律硕士考试的试题中出现的概率非常的高,请同学们注意将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加以概括、总结,以提高记忆的效率。在记忆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时应当注意两点:(1)幅度,即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还是从轻、减轻,抑或是减轻、免除?(2)确定性,即是属于“应当情节”还是属于“可以情节”。
      2.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停止下来后的相对静止的犯罪形态,具有不可逆转性。即如果已经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那么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本题中,某甲已经将女青年的钱包抢到手,是抢劫罪的犯罪既遂。即使其又主动将钱包还给女青年,也不可能构成再构成犯罪中止。当然某甲主动返还钱包的行为可以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3.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所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包括以下内容:(1)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2)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不影响罪过的成立。(3)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4)行为差误问题。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行为人一般仍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将人误认为是兽,属于是对事物的性质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所以,本题应当选A项。
      4.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死刑的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犯罪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一定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所以,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故本题应当选A项。很多的考生选了C项,这是对刑法条文掌握不够准确的结果,一定要吸取这样的经验教训,因为这样的题目不是不会做,而是由于粗心大意而白白的丢分,太可惜了。
      5.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自首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本题应当选C项。本题和第1题一样,都是考查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对此一定要牢固记忆。
      6.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是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盗窃井盖的行为具有导致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虽然该行为也是盗窃行为,但是根据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应当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7.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内容,而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故意杀人罪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当然,要正确地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必须在查明犯罪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犯罪的手段、工具,打击部位和强度,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与条件,犯罪人犯罪前后的表现,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案件事实,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可见,打击的部位、使用的手段或者方法仅仅是判断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客观要素之一,并不是区别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所在。故本题应当选B项。
      8.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以及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关系。我国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而不另外构成强奸罪。所以,本题应当选D项。
      9.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贪污罪和保险诈骗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的关系。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国有保险公司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当选C项。类似的规定还有184条关于受贿罪、185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规定,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10.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以及其他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所以,本题应当选C项。
      二、多项选择题
      11.答案:A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了属地原则,刑法第7条规定了属人原则,刑法第8条规定了保护原则,刑法第9条规定了普遍原则。所以本题应当选ABCD项。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以上四个原则之间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有效力高低之分的。属地原则的效力最高,属人原则次之,保护原则再次之,普遍原则的效力最低。
      12.答案:AB
      评
     

    析:考查要点是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先减后加、先加后减是数罪并罚的方法,而不是数罪并罚的原则。
      13.答案:AC
      评析:考查要点是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犯罪停止的,所以应当排除B项。犯罪既遂是由于犯罪已经完成而停止,不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犯罪停止,故应当排除D项。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犯罪停止,所以应当选AC项。
      14.答案:ABC
      评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本题应当选ABC项。
      15.答案: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是因为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中认为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是实质上仅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刑法理论认为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16.答案:BC
      评析:考查要点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李弟不构成犯罪。而两个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要求各个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李某和其弟不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故本题应当选BC项。
      17.答案: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法定的量刑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应当排除A项。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应当选B项。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应当选C项。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应当选D项。本题和第1题以及第5题一样,都是考查法定的量刑情节,可见这一考点的重要性。
      18.答案:A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国家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本题选ABCD项。值得注意的是,B项中是“人民团体”,而C项中是“社会团体”,以后的考题有可能考这种细微的差别,不要因此而失分。
      19.答案:A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缓刑的撤销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可见,对于发现的漏罪和又犯的新罪的罪过形态没有任何的限制,只要该行为构成犯罪即可。所以,本题选ABCD项。
      20.答案:A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减刑的适用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它表明减刑的范围,仅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所以,应当选ABCD项。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将减刑的适用对象和缓刑的适用对象以及特别缓刑的适用对象加以比较记忆。
      21.答案:AC
      评析:考查要点是单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明确将单位规定为具体犯罪的犯罪主体的,单位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212条的规定,偷税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如果单位行贿的,则构成刑法第393条的单位行贿罪。故本题应当选AC项。
      22.答案:AB
      评析:考查要点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所以,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故本题应当选AB项。
      23.答案:ACD
      评析:考查要点是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权;而抢夺罪的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仅仅为他人的财产权。故应当选A项。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犯罪目的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故应当排除B项。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抢夺罪是公然夺取他人的财物,而在其过程中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故应当选C项。抢劫罪中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中则要求数额较大。故应当选D项。
      24.答案:CD
      评析:考查要点是脱逃罪的犯罪主体。脱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仅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被宣告缓刑、假释以及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并没有对他人进行关押,不符合脱逃罪犯罪主体的要求,所以,应当排除AB项。
      25.答案:AC
     
     

     评析:考查要点是盗窃罪的量刑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只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二)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故应当选AC项。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应当排除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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