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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教园2003年法律硕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
    设为主页  推荐给好友  收藏本页 2008-4-27 20:59:43 保存本文

    第一部分 中国法制史
    分析题预测:
    1、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答题要点见F27-资料4)
    2、西周的刑罚世轻世重原则。(见F27-资料4)
    3、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原则: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说明这段话体现的中国封建法律原则。(答题要点:见串讲班资料㈢中国法制史训练卷2)
    第二部分 宪法
    一、分析题预测:
    1、关于人民代表大会部分↑。①理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党组织的关系;②检察院、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间的关系。(注意法院、检察院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答题要点参见基础班资料5或串讲班资料㈣宪法学讲义第12题、13题,教材P543、P586-589,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平等权的问题,特别注意选举制度中的平等权问题↑。(平等是原则,也有一些必要的差别规定。平等和合理的差别之间是相融合的,平等并不反对合理的差别,合理的差别是平等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关键是分析他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答题要点参见基础班资料5或串讲班资料㈣宪法学讲义第15-17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我们国家的单一制问题↑。我国的单一制和台湾问题、特别行政区、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答题要点参见基础班资料5或串讲班资料㈣宪法学讲义第18、19、21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选举制度的原则和程序:重点是选举程序。注意区分人民代表的选举和其他选举。
    答案参教材P546及548页,本部分易出简答、分析题。
    5、国家机构:总理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
    答案:⑴.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我国的中央国家权力必须集中由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统一行使;各个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不存在分权关系,而是为实现国家管理任务进行的工作分工关系;各个中央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的具体规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行使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⑵、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内容是:①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②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③总理主席召开国务院常委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⑶、国务院总理负责制的民主基础:国务院属于执行机关,其执行的法律是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总理在决策过程中仍要听取群众的意见;总理的决策要受到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⑷、国务院总理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之一。(结合基础班资料5或串讲班资料㈣宪法学讲义第32题)
    6、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略)
    7、简述宪法规范的特征。〔也可能出分析题〕
    答:(1)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2)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3)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将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则的形式确认下来。(4)纲领性。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宪法规范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5)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本题也可能出分析题〕
    二、主观题训练题:
    1、简答: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见基础班资料5宪法学讲义或串讲班资料㈣第1题)
    2、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秘密投票原则。4个原则都要重点掌握,各种题型都有可能〕
    答: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
    1.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2.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
    3、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5个程序都要重点掌握,细节问题也要把握〕
    答: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序有:
    (一)选举的组织
    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
     

    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1.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
    2.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是否能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
    (三)代表候选人提出
    一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单位,代表候选人由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二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单位,则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选人数的选举。
    (四)投票选举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才得当选。
    (五)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4、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机关。
    答:民族自治地方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
    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
    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
    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5、简述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权(重点是1、2、6)。
    [答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外,还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主要有:(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族自治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在民族自治权范围内规定某一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2)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3)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5)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民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6、简述我国的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答案]: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特别行政区有依照基本法参加有关外交谈判、国际会议、国际组织的权力;签订国际协议的权力;与外国互设官方、半官方机构的权力;签发护照和旅行证件的权力。
    (5)其他方面的自治权力,包括: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由当地永久居民组成;保持原来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在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由特别行政区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准个人、法人或者团体使用或者开发,其收入全部归特别行政区支配;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再对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的货币体系独立,其发行权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使用的语言文字,除中文外,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还分别可以用英文和葡文;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外,还有自己的区旗、区徽。
    7、简述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七大原则(注意P577,倒§1)。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可能出简答或分析)。法治原则(表现)。责任制原则。
    答案: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有:
    ⑴.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①在意志代表方面,全国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②在权限划分方面,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③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④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⑤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哪一个中央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诱的情况。
    ⑵.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
     

    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①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必须能够于法有据。②中央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成果亦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也即有法必依;特别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做依法行政的模范。③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中央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否则便无所谓法律,更逞论法治了。
    ⑶.责任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责任制原则的表现:①全国人大向人民负责,每一个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可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最高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则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③集体负责制是指机关的全体人员和领导成员在重大问题的决策或决定上权利平等,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都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责任制度。④个人负责制是指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决策形式。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等机关都实行这种集体讨论、个人决定和个人负责的领导体制。
    除上述三项基本原则外,还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党的领导原则。它们都是宪法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应当遵循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第三部分 法理学
    一、重要知 识点及例题
    1、①简述资本主义法发展的三个阶段。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㈣-P10。
    ②试论法律体系的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㈣-15。
    以上二题可以联系在一起出大论述题
    2、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及发展趋势。(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㈣-P11)
    3、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后2个新增。
    ⑴ 论法的规范作用在社会作用中的体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组织:社会可以分为经济、政治、文化、对外关系四大领域;在这几个领域法律都可以发挥什么作用,在经济领域法律可以指引作什么、评价什么、强制作什么……,同样在其它领域这五个作用可以作什么)。
    ⑵论法的社会作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也是从四大领域来组织:在这几个领域法律的七种手段如何发挥作用,在经济领域法律可以确认什么、整合什么、调节什么……)。
    ⑶简述法的评价作用及其分类※。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㈣-P12
    4、论法的局限性的主要表现。(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㈣-P12,最好再结合政治课16大报告以德治国的内容)。
    5、试述我国的立法体制及立法权限的划分。
    [答案]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结构的二元或多元的立法体制,也不同于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所采用的纯粹的一元立法体制,而是集中了两种立法体制的一些特点,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宪法上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
    第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3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1)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3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暂行条例或规定,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2)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3)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按宪法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5)广东、福建、海南等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第四,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
     

    章。
    6.简述我国法律制定中的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分析:若是论述题要结合立法法3-6条的规定回答。
    [答案]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容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首先,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其次,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最后,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7、简述我国法的溯及力的原则。
    [答案]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8、简述法律规范的结构。(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㈣-P14)
    9、简述法律规范的种类。(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㈣-P15)
    10、简述法律体系的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㈣-P15,可成为论述题素材)
    11、法律关系的种类:
    ①简述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分析:联系公法、私法、社会法。
    答案: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平权型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典型。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大部分属于隶属型法律关系。
    ②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答案: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具体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不具体的。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参加法律关系的双方或数方均是特定的、具体的人。
    13、简述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及其划分的意义。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㈣-P16
    (注意从权利义务的关系方面联系职权与权利、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出论述)。
    第四节 法律事实。
    14、简述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区别。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㈣-P16
    15、论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论述题。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㈣-P17
    16、简述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㈣-P20
    17、从分析题的角度掌握4种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辨证推理)。注意案例。
    18、论法律解释的原则。
    [答案]法律解释的含义。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遵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各种法律性资料的法律意义所做的阐释。法律解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是克服成文法僵化的工具,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完善成文法律的有效工具。研究法律解释原则的意义。法律解释是整个法制系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解释法律原则的确定对法律价值和目的的实现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法律解释原则的确认与法律的解释方法密切相关。而法律解释的结果又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正确判决。所以,认真研究法律解释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法律解释的原则一般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大致包括:(1)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是我国法律解释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法律解释的政治方向保证。(2)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这是我党的思想路线在法律解释工作中的具体体现。(3)以宪法为指导的原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各项法律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应贯彻到法律解释工作的各个环节。
    法律解释的具体原则包括:(1)合法性原则。法律解释的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解释主体的合法性。法律解释的主体必须是被依法授权的单位或组织。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要求,立法解释由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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